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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速建设厦门数据港,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构建数据基础设施支撑体系

(一)强化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数据元件、区块链、隐私保护计算等技术实践,带动上下游企业共建场景驱动、技术兼容、标准互通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每年评选一批成效显著的项目,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各类企业接入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加快打造以城市可信数据空间为核心,行业、企业可信数据空间为重点,资源集聚、价值共创、生态繁荣、互联互通的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体系。

(二)大力推进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鼓励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围绕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等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高质量的训练、验证、测试、语料等数据集,提供跨企业、跨行业的数据服务。根据数据规模、数据质量和应用效果,每年评选一批成效显著的高质量数据集,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加强数据产业规划布局

(三)培育多元数据经营主体。鼓励有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支持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多元数据经营主体发展,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围绕重点领域培育一批生态带动和产业引领能力强的数据企业,首次获评的省级标杆数据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培育产业创新企业。支持数据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建立创新联合体,优化产学研协作机制,加大对数据领域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原创性技术创新,面向人工智能发展,提升数据采集、治理、应用的智能化水平,强化数据标注、数据合成等核心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落地。首次入选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的创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于晋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差奖励。

(五)打造数据要素创新创业载体。鼓励各单位为数据企业用数、用云、用能、用地和人才引进等提供便利政策。推动数据产业区域聚集,支持各区立足产业基础和资源禀赋,围绕资源汇聚、技术创新、应用牵引、算力支撑等方向,建设数据产业集聚区、数据要素产业园,形成协同互补、特色发展的格局,对获评省数据产业集聚区、省数据要素产业园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评国家级数据产业集聚区、数据要素产业园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750万元资金支持,已享受上级标准奖励的,给予差额奖励。

三、打造企业数据流通新范式

(六)提升企业数据治理能力。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机制。推动数据管理相关国家标准贯标,规范开展数据治理能力评估,强化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评估认证,对首次通过DCMM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已经享受较低等级认证奖励的企业再次通过更高级别给予差额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DSMM)二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企业数据资产登记。支持企业对合法合规持有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确权登记,保护数据权益。企业数据产品和服务首次在符合规定的数据资产登记中心取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且通过数据交易机构挂牌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八)培育规范化数据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贴近市场需求,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合规高效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活动。支持企业加强行业数据资源整合,扩大行业高质量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持企业通过数据交易机构开展数据交易,对年度数据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数据供方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数据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主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发展专业化数据服务生态。培育和引进一批综合型或专业型的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在数据交易机构、数据资产登记平台等提供合规认证、质量评价、资产评估等数据专业服务的企业,年度专业服务累计达到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服务合同金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金融等机构面向数据资产化需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指引,提升专业化支撑服务水平。

(十)支持数据跨境流动创新实践。支持企业规范数据跨境流动,企业首次通过国家数据安全监管部门数据出境评估、备案,实现数据合规出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来数加工”“游戏出海”、文化出口、跨境电商等跨境数据业务,对接国际规则开展数据领域国际合作,打造连接两岸、辐射东南亚、面向“一带一路”和金砖国家的厦门数据港。

四、推动数据应用创新

(十一)扩大数据资源供给。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放数据,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开展合作,促进数据可信交互、高效协同和融合利用,推动跨行业跨领域数据互通共享。支持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加强个人数据开发利用。

(十二)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参与政务数据应用创新,推动公共数据“便民利企”,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市、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供数并发动企业参与省市公共数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每年评选一批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场景,每个应用场景给予开发主体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十三)推动企业数据价值释放。推动数据赋能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支持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社会服务智能便捷水平和市民高品质生活水平的应用场景建设,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数字应用场景优秀案例,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聚焦工业、商贸、金融、交通、文旅等重点领域,每年评选不超过5个数据要素驱动的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对入选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十四)激发数据应用创新活力。企业数据开发应用项目纳入国家数据主管部门评选的培育试点项目的,每个项目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围绕工业制造、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绿色低碳等行业领域,打造一批“数据要素×”典型场景,在“数据要素×”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十五)提高数据领域动态安全保障能力。鼓励数据安全企业拓展数据安全业务,丰富数据安全产品,培育壮大适应数据流通特征和人工智能应用的安全服务业态,促进基础设施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协同发展。对创新发展数据分类分级、隐私保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十六)强化产业金融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探索数据资产增信融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资产保险、数据信托以及数据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产品。建立数据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进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融资利率固定为1.5%/年,融资利率与银行利率的差额由财政贴息,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将数据企业新建研发设施项目、数据企业培育库中的重点数据企业纳入技术创新基金白名单,享受项目固定资产融资、企业研发投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纳入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予以支持。同一企业同时符合本措施中不同融资政策条件的,贷款贴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培育数据领域专业性投资机构,鼓励产业创投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数据产业项目给予支持。

六、其他事项

(一)算力、模型服务、数据领域技术创新攻关、标准化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等方面按本市现有政策给予支持。

(二)本措施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兑现和拨付。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市、区按照财政体制共担。本措施第(三)点、第(五)点奖励标准与省级标准不一致的,按省级要求执行。同一项目、同一场景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奖补政策的,或市级同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

(三)本措施由市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措施所涉及到的具体评选标准、支持方式、操作流程由市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前符合奖补条件的,参照执行。厦门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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